信访条例属法规还是规章?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国务院《信访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法规指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比如我国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公布的地方性法规。而《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则属于法律法规中的部门规章。我们要看主体。
法规,在法律体系中,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等。
规章,是指有规章制定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并以法定方式对外公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信访条例是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而制定的。
所以信访条例属法规。
属于部门规章
《信访条例》是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而制定的法规,2005年1月5日,《信访条例》由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一共51条规章制度
《信访条例》是行政法规,其调整对象限定在行政机关。因此,《信访条例》中的信访主要是行政信访,信访人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对象,是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不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非行政机关。
但是,这不是说,“信访”就只有行政信访一种形式。其实,非行政部门同样有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信访的渠道,如《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就对信访人向检察院进行信访的活动进行了规范,人民法院、各级人大常委会一般也都设有信访机构。但是,这类信访不属于《信访条例》调整的对象,不包括在《信访条例》规定的“信访”概念范围内。但需注意的是本条例第15条的规定,该条对非行政信访也做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