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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听证的适用范围及程序

信访听证的适用范围及程序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信访听证的适用范围及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职能部门受理的信访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信访人提出听证请求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举行听证:(一)对主要事实的认定存有争议的;(二)对信访事项处理程序存有争议的;(三)对法律政策的适用存有争议的。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听证主持人核对参加听证会人员,宣布信访事由,宣布工作人员、记录员名单,宣布听证会纪律,告知信访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二)信访当郑伏事人或委托人分别就信访事项提出的事实、证据、适用依据进行陈述与申辩;(三)信访事项承办人陈述事实、依据及意见;(四)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就听证事项分别向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提问和询问;(五)信隐歼访当事人、信访事项承办人分别作最后陈述;(六)信访当事人、信访事项承办人、记录员在听证笔录上签字,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在听证笔录中应予以说明。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拓展资料:信访局投诉后多久会处理?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法律依据:《信访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喊携携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