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留置措施是什么意思?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留置措施是以前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所并没有采用的惯常措施简段,是涉及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的一项严厉措施。可以采取留置措施的是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蔽咐举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由于警察的留置盘问期限只有短短的24-48小时,这肯定不适合监察委员会的办案模式。监察委员会采取的留置措施,将可能类似于原来“双规”“双指”的期限。“双规”“双指”期限并没有明确的单独规定,而是和办案期限高度重合,原则上不得超过办案期限。纪委机关的调查期限一般是三个月,监察机关的调查期限一般是六个月,必要的时候可以延长。县以下采用留置措施的,可以放到市一级的留置场所去留置。二是,把公安机关管理的看守所里的部分设施进行改造,成为留置场所。开辟成留置专区后,不再是看守所。从性质上来看,留置措施限制和剥夺了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应当予以折抵刑期。而且,以前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折抵刑期,由于体制改革,转为监察委员会查办职务宏碧犯罪案件,从公平公正的角度考虑,留置也应当可以折抵刑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二)可能逃跑、自杀的;(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