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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是什么?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是什么?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腊局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第十七条是: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是什么?

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轮做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腊核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 (镇) 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