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监督的规定是什么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一、立案监督立案监督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刑事监督职能,对促进规范执法、公正执法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国《刑事诉讼法》虽把刑事立案活动纳入了监督范畴,但其主要针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情况,对于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情况的监督,尚无具体而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不应当立案而立也是一项关乎公民、法人合法权利的十分严肃的刑事诉讼活动,也应纳入立案监督的范畴,特别是在我国的文化背景和道德观念中,一个人即使只被侦查机关作为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在社会上都会对之产生相当负面的影响。二、立案监督的规定(一)检察院[狭义]立案监督:1.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不立案活动[决定]不能直接立案:(1)首先,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前置程序】:a.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b.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向检察院提出的。(2)其次,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a.发出《通知瞎厅立案书》;b.应将有关证明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2.公安机关收到检察院:a.《要求说明不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应当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检察院;b.《通知立案书》后:应在15日内决定决定立案[无其他选择]/将立案决定书送达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仍然不立案没有规定如何处理】。(二)检察院对检察院不立案的监督磨纯隐【广义立案监督】:1.检察院的审查逮捕部门/审查起诉部门发现本院的侦查部门对应当立案的案件而不报请立案侦查的,应当建议立案侦查;2.审查逮捕部门/审查起诉部门的建议不被采纳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陈其象律师提示】对法院不立案没有规定监督机制。三、相关法律《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七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接到控告、举报或者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意见,要求其按照管辖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第五百五十八条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诉,应当根据事实、法律进行审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负责裤碰捕诉的部门办理;认为公安机关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正确的,应当制作相关法律文书,答复控告人、申诉人。第五百五十九条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对于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