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是: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竖唯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证明责任,是指诉讼中承担提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法律上的义务。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蔽携讼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和在无法证明时,要承担的败诉责任。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负有证明责任。法院认为自诉人控诉证据不足时,可要求补充,如提不出足够证据,有权驳回自诉。如被告人提出反诉,反诉人负有证明责任。法庭在当事人提证的基础上,对争执事实不清时,应主动在庭内外调查,事实调查清楚后,才能处理,不能消极地依靠双方提证。法律不允许犯嫌、被告人搜集证据,防止串供、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所以犯嫌、被告人不应承担定罪的证明责任。余并培但是,被告人可以提出有关量刑的证据,在量刑上有主张就有证明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