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百科词条

财产综合险和一切险的区别

财产综合险和一切险的区别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一、性质不同

1、财产综合险,包括九个方面共四十三条内容,该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该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2、财产一切险是承保财产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以及由于突然和不可预料的事故造成的损失,除保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外,保险人均负责赔偿。

二、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内容不同

1、财产综合险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2)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3)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4)地震、海塌薯啸及其次生灾害;

(5)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6)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2、财产一切险

(1)自然磨损、物质本身变化、自然发热、自燃、鼠咬、虫咬、大气或气候条件或其他逐渐起作用的原因造成财产自身的损失。

(2)进行任何清洁、染色、保养、修理或恢复工作过程中因操作错误或工艺缺陷引起的损失。

(3)电气或机械事故引起的电器设备或神大机器本身的损失。

(4)政府或当局命令销毁财产的损失。

(5)贬值及发生事故后造成的一切间接或后果损失。

(6)盘点货物时发现的短缺。

财产综合险和一切险的区别

扩展资料

财产综合险的近因原则:

(一)单一原因致损近因的判定:

该原因即为近因。如果该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畴,则赔;反之则不赔。

(二)多种原因同时致损近因的判定:

若多种原因均属保险责任,赔。

若多种原因均不属保险责任,不赔。

若多种原因既有保险责任又有除外责任。

若其导致的损失能分清,则只能团瞎者对承保危险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若其导致的损失不能分清,则或与被保险人分摊损失,或不负赔偿责任。

(三)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

若损失时由两个以上的原因所造成,且各原因之间因果关系未中断,则最先发生的原因为近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