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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什么,构成要件有哪些

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什么,构成要件有哪些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在刑法中的规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档模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滚蠢棚制度。本罪的对象只能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所谓收购,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金钱作价,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所谓运输,是指未经批准,私自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所谓出售,是指未经批准,以牟利为目的出价售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至于是否已实际获得利益,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什么,构成要件有哪些

案例

审判:经过一审,二审,2013年9月2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范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

案情:2012年11月中、下旬,被告人范某以每只人民币60元的价格从他人手中陆续收购白鹇死体6只,并将上述白鹇死体存放于其经营的饭店内,欲加工出售给客人食用。

2012年11月29日,永安市林业局会同永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对永安市辖区内各饭店和市场等重点场所进行野生动物保护宣传和大则检查中,将上述6只白鹇死体查获。

2012年11月20日,另案被告人叶某在其承包山场中捡到2只白鹇活体,并与其妻子将该2只白鹇杀害后,送予本案被告人范某。

2013年11月下旬,被告人范某以每只120元的价格将上述2只白鹇加工出售给客人食用。2012年11月29日,被告人范某主动到永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自首。

白鹇,又名银鸡、银雉,在福建地区俗称野鸡,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白鹇6只即构成情节严重标准,10只即构成情节特别严重标准。

本案被告人非法收购白鹇6只、非法出售2只已达到法定情节严重标准,因被告人具有自首等法定、酌定减轻、从轻处罚情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