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退伍初级士官怎么安置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2004年退伍初级士官的安置,是依据《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1987年12月12日实施,2011年11月被《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替代)安置的。
《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规定具有安置工作的退役军人有以下规定:
一、第八条 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岁慧困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
(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二、第九条
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
三、第十条 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乎念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 事业单位碧键安排适当工作; 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