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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女子在儿童泳池溺亡是怎么回事?

成年女子在儿童泳池溺亡是怎么回事?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成人在儿童泳池溺亡

UC头条上看到,苟某出生于1993年,重庆人,在温州务工多年,有两个女儿。去年8月1日下午3点左右,她与家人等一起去温州某泳池游泳。

购票进入后,1.5米多身高的苟某先在成人泳池内游了一会儿,然后进入儿童游泳池。

没过一会儿,泳池内有人大声叫“有人溺水了!”此时,苟某已大部分沉入水中。

同伴黄某最先发现,他和苟某的丈夫田某一起,两人将她抱上岸后,田某为苟某做人工呼吸,黄某又赶着去叫游泳救生员。

随后,游泳池内救生员赶到,他们为苟某实施了人工呼吸、心肺复苏的急救措施,同时拨打了急救电话120。

不幸的是,9天后,苟某还是不治去世。苟某家属为抢救治疗她一共付了10万多元的医疗费。

事发后,泳池所属的温州某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向死者家属支付了8万元,并协商确定这笔款项在法院判决的赔偿款项中扣除,其它赔偿事宜,双方没有达成协议。

几个月后,苟某家属将这家农业公司及保险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14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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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原因成法庭焦点

死者丈夫田某在施救时曾跟救生员说,死者苟某生前患有癫痫。他们认为,死者本身的疾病,或对她的溺亡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

根据农业公司的说法,死者家属当时不同意,致使未能颤衡兆及时对苟某死亡原因进行委托鉴定,因此,他们要对苟某真正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但苟某家属却坚持认为,泳池方面没有尽到相应的责任,主要责任应该由这家农业公司承担,“当时连个救生员都没有,要是提早发现,也不会拦旁有这样的后茄租果。”

不过,农业公司对此表示,事发后,他们的救生员是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的,还对死者进行了心肺复苏、人工呼吸,同时拨打120急救,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没有过错。

被一起告上法庭的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如果农业公司不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也不承担责任,依法应该农业公司承担的,他们会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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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自身有责任吗,泳池管理方过错在哪里

法院审理后认为,这家农业公司作为游泳池的经营者和管理人,虽然取得经营游泳池项目的合法手续和证件,但没有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游泳救生员,这也直接导致了没有及时发现死者溺水情况,因为,他们是没有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具有相应过错。

同时,法院还考虑到苟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苟某家属说,她是有一定游泳技能的,“那么,在水深80厘米左右的儿童游泳池内溺水,她不仅没有成功自救,还没有以足以引起他人注意的方式呼救、挣扎,可见在溺水时缺乏控制身体的能力。”法院就此认为,由于这样的原因,苟某在最后溺亡前,她的处理是不当的,或者说本身具有不可抗拒的原因,所以,相应泳池方面可以减轻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农业公司承担50%的责任,应赔偿74万余元,经计算,扣除已经赔付的8万元,还需赔偿66万余元。因在保险公司的赔付范围内,因此这笔款由承保的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死者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