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太原市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1、需要明确的是,和太原的商品房一样,都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住房权。产权证上的备注栏注明是经济适用房。根据有关规定,保障性住房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挂牌出售;2、太原市保障性住房已售出五年以上,除商品房交易过激散户费外,卖方以原价出售给符合保障性住房且能提供一定条件的家庭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同意其出售的证明,免征地费,房屋性质仍为保障性住房;出卖人无法提供销售证明的,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对保障性住房区域面积收取相应价格的15%,该房屋取得完整产权,视为商品房。在太原市购买、销售保障性住房,应当缴纳下列税款:1、个人所得税。太原是否需要交这个税,要看房子的实际情况。如果判断需要付费,当然有具体的付费标准。支付标准为太原市保障性住房销售总价的1%。它也可以是现在出售的房屋总价与最初购买房屋时的总价之间的差额的 20%;2、营业税。太原市营业税缴纳标准为太原市保障性住房销售总价的5.5%。如果产权的期限达到五年,免征这部分税款;3、印花税。太原这部分的货闷则款由买卖双方共同支付。缴费标准相同,为太原市保障性住房总价的0.0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蚂铅棚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