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支部最少几名党员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党支部党员数达到7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委员的名额。党支部委员会的设置和职数,应根据支部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来确定,党员人数超过七名的,应设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不足七名的,只设书记一名,必要时可设副书记一名。支委人数不应超过或等于本支部正式党员的半数,察答州一般以三至七人为宜。支部委员会一般应从基层单位的负责同志和党员骨干中选举产生。党员超过一百人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下设若干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党员超过五十人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下设若干支部委员会。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又不足五十人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成立党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不足三人的,可与邻近单位的党员组成联合支部。对党员不足一百人的或五十人的部分单位,如果工作需要,也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党员超过一百人或五十人,但不需要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的,也可以成立支部委员会。建立党支部的一般程序:向上级党委写出建立党支部的请示。请示的内容包括:建制单位的工作性质、人员数量等简要情况;现有正式党员、预备党员的数量,建立党支部的依据和理由;所建党支部的性质;党支部委员会组成人数和委员设置方案举冲等。上级党组织批准成立党支部后,应召开支部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支部委员会。召开党支部败蔽委员会,等额提名或直接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并对委员进行分工。向上级党委写出党支部委员会组成的请示。请示的主要内容包括:选举支部委员会的依据;支部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的简要情况,党支部委员会选举书记、副书记的情况以及党支部委员的分工情况。上级批复。党支部委员会开始工作,履行职责。凡是有正式党员人以上的,都应成立党的组织。一般党员人数达50人以上的,可以申请成立党的总支部。一般党员人数达100人以上的,可以申请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委)。如因工作需要,党员数量不够50人或不够100人的,相差人数不多,也可向上级(县级及以上)党的委员会申请成立总支部或党委。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五条 机关党员一百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一百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五年。第六条 机关党员五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五十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三年。第七条 机关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七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不足七人的党支部,设一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一名副书记。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一般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