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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市场化是什么?

利率市场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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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市场化是什么?

利率市场化是中国金融改革的重要内容。中国早期的改革侧重于理顺商品价格。90年代后期以来,开始强调生产要素价格的合理化与市场化。资金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利率是资金的价格,利率市场化是生产要素价格市场化的重要方面。中国的利率市场化是在借鉴世界各国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稳步推进的。总体思路是先货币市场和债券市场利率市场化,后存贷款利率市场化。一、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先行放开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利率是整个金融市场利率的基础,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以同业拆借利率为突破口。(一)放开银行间拆借利率的尝试1986年1月7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专业银行资金可以相互拆借,资金拆借期限和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议定。此后,同业拆借业务在全国迅速展开。针对同业拆借市场发展初期市场主体风险意识薄弱等问题,1990年3月出台了《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首次系统地制订了同业拆借市场运行规则,并确定了拆借利率实行上限管理的原则,对规范同业拆借市场发展、防范风险起到了积极作用。(二)银行间拆借利率正式放开1995年11月30日,根据国务院有关金融市场建设的指示4精神,人民银行撤销了各商业银行组建的融资中心等同业拆借中介机构。从1996年1月1日起,所有同业拆借业务均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网络办理,生成了中国银行间拆借市场利率(CHIBOR)。至此,银行间拆借利率放开的制度、技术条件基本具备。1996年6月1日,人民银行《关于取消同业拆借利率上限管理的通知》明确指出,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利率由拆借双方根据市场资金供求自主确定。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正式放开,标志着利率市场化迈出了具有开创意义的一步,为此后的利率市场化改革奠定了基础。二、放开债券市场利率债券市场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放开债券市场利率是推进利率市场化的重要步骤。(一)国债发行的市场化尝试1991年,国债发行开始采用承购包销这种具有市场因素的发行方式。1996年,财政部通过证券交易所市场平台实现了国债的市场化发行,既提高了国债发行效率,也降低了国债发行成本,全年共市场化发行国债1952亿元。发行采取了利率招标、收益率招标、划款期招标等多种方式。同时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和发行数量,采取了单一价格招标或多种价格招标。这是中国债券发行利率市场化的开端,为以后的债券利率市场化改革积累了经验。(二)放开银行间债券回购和现券交易利率1997年6月5日,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利用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开办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借鉴拆借利率市场化的经验,银行间债券回购利率和现券交易价格同步放开,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这一改革措施,提高了金融机构资金使用效率,增强了金融机构主动调整资产、谨戚答负债结构的积极性;随着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现券交易规模不断扩大,其短期头寸融资的特性日益明显,短期回购利率成为中央银行判断存款类金融机构头寸状况的重要指标,为中央银行开展公开市场操作奠定了基础;银行间债券回购与现券交易利率的放开,增强了市场的价格发现能力,为进一步放开银行间市场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的发行利率创造了条件。(三)放开银行间市场政策性金融债、国债发行利率1998年以前,政策性金融债的发行利率以行政方式确定,由于在定价方面难以同时满足仔数发行人、投资人双方的利益要求,商业银行购买政策性金融债的积极性不高。1998年,鉴于银行间拆借、债券回购利率和现券交易利率已实现市场化,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化发行的条件已经成熟。同年9月,国家开发银行首次通过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以公开招标方式发行了金融债券,随后中国进出口银行也以市场化方式发行了金融债券。1999年,财政部首次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实现以利率招标的方式发行国债。银行间债券市场利率的市场化,有力地推动了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展,为金融机构产品定价提供了重要参照标准,是长期利率和市场收益率曲线逐步形成的良好开端,也为货币政策间接调控体系建设奠定了市场基础:一是提高了金融机构调节资产结构的主动性,金融机构债券投资占比逐步提高,超额准备率趋于下降,对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的敏感度增强;二是公开市场操作的工具种类随之不断丰富,操作方式和力度祥慧也日趋灵活。银行间市场建设与利率市场化国际经验表明,金融市场建设对于利率市场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金融市场的发展有利于发挥利率的资源配置作用;其次,金融市场的发展为金融产品创新提供了条件,金融产品创新是推进利率市场化的重要手段;再次,金融市场发展使利率市场化与中央银行利率调控能力、金融机构产品定价能力和利率风险管理能力的协调发展成为可能,是完善中央银行调控体系和提高金融机构经营能力的重要条件。有价证券及投资/(有价证券及投资+贷款)平均超额准备率7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人民银行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注重加强银行间市场建设,不断完善市场法规体系,为各项业务开展提供制度保障。先后发布了关于同业拆借管理、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管理等规章制度,初步形成了银行间市场运行的规则基础。银行间市场成员范围不断扩大。其中同业拆借市场成员范围已扩大到存款类金融机构、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市场化发行债券的政策性银行等绝大部分金融机构,成员总数由1997年末的96家增加到2004年末的656家。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范围也已由1997年市场启动时的商业银行,扩大到包括城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在内的各类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法人,参与机构数已由1997年的16家增加到2004年末的3983家。在银行间市场成员不断增加的同时,市场品种和交易方式也不断丰富。以银行间债券市场为例,自1998年、1999年先后实现政策性金融债、国债的市场化发行后,银行间市场债券的券种形式日益多样化,出现了贴现债、附息债、本息拆离债、附选择权债券等新品种;在招标方式上,不仅采取数量招标方式,还采取利率招标方式;2004年4月12日,人民银行颁布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进一步丰富了债券回购的业务形式,增加了回购市场价格发现、规避风险等多种功能。随着交易主体的增加和金融产品的丰富,银行间市场交易量逐年递增。据统计,银行间拆借市场2004年实现总拆借额1.46万亿元,比1998年增长6倍;2004年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交易额为2.52万亿元,比1998年交易额增长758倍;债券回购交易额9.31万亿元,比1998年增长90倍。银行间市场的发展对中国的金融改革具有深远的意义。第一,银行间市场的发展为形成完整的市场化的基准收益率曲线奠定了基础。银行间拆借市场和回购市场利率已成为短期金融产品定价的重要参照指标,银行间市场国债发行利率和二级市场收益率也为中长期利率产品定价提供了参照系。第二,银行间市场成为实施货币政策间接调控的重要场所。1998年以来,依托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公开市场业务已经成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日常性操作的最重要工具。市场交易主体对货币政策信号的灵敏度不断增强,货币政策传导渠道更加顺畅市场化是实现中国利率改革目标的关键。存、贷款利率市场化的思路是“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先长期、大额,后短期、小额”。(一)积极推进境内外币利率市场化1996年以来,随着商业银行外币业务的开展,各商业银行普遍建立了外币利率的定价制度,加之境内外币资金供求相对宽松,外币利率市场化的时机日渐成熟。2000年9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组织实施了境内外币利率管理体制的改革:一是放开外币贷款利率,各项外币贷款利率及计结息方式由金融机构根据国际市场的利率变动情况以及资金成本、风险差异等因素自行确定;二是放开大额外币存款利率,300万(含300万)以上美元或等额其他外币的大额外币存款利率由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确定。利率市场化是指通过市场和价值规律机制,在某一时点上由供求关系决定的利率运行机制,它是价值规律作用的结果。一直是中国金融界长期关注的热点问题。2000年以来广受人们关注的利率市场化改革终于迈出了第1步:经国务院批准,从2000年9月21日开始,改革中国外币利率管理体制,首先是放开外币贷款利率,由金融机构根据国际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动情况以及资金成本、风险差异等因素,自行确定各种外币贷款利率及其结息方式。2002年3月,人民银行将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对境内中国居民的小额外币存款,统一纳入境内小额外币存款利率管理范围。2003年7月,境内英镑、瑞士法郎、加拿大元的小额存款利率放开,由各商业银行自行确定并公布。小额外币存款利率由原来国家制定并公布7种减少到境内美元、欧元、港币和日元4种。2003年11月,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下限放开。商业银行可根据国际金融市场利率变化,在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上限的前提下,自主确定小额外币存款利率。赋予商业银行小额外币存款利率的下浮权,是推进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有益探索。2004年11月,人民银行在调整境内小额外币存款利率的同时,决定放开1年期以上小额外币存款利率,商业银行拥有了更大的外币利率决定权。随着境内外币存、贷款利率逐步放开,中资商业银行均制定了外币存贷款利率管理办法,建立了外币利率定价机制。各行还根据自身的情况,完善了外币贷款利率的分级授权管理制度,如在国际市场利率基础上,各商业银行总行规定了其分行的外币贷款利率的最低加点幅度和浮动权限,做到了有章可循,运作规范。商业银行的利率风险意识和利率风险管理能力得到不断加强。(二)稳步推进人民币贷款利率市场化1、人民币贷款利率市场化的初步推进1987年1月,人民银行首次进行了贷款利率市场化的尝试。在《关于下放贷款利率浮动权的通知》中规定,商业银行可根据国家的经济政策,以国家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为基准上浮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最高不超过20%。2、人民币贷款利率市场化迈出重要步伐2003年以来,人民银行在推进贷款利率市场化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三步:第一步是2003年8月,人民银行在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时,允许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上浮不超过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第二步是2004年1月1日,人民银行决定将商业银行、城11市信用社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上限扩大到贷款基准利率的1.7倍,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的浮动区间上限扩大到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浮动区间下限保持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不变。同时明确了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不再根据企业所有制性质、规模大小分别制定。第三步是2004年10月29日,人民银行报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不再设定金融机构(不含城乡信用社)人民币贷款利率上限。2013年7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3年7月20日起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一、取消金融机构贷款利率0.7倍的下限,由金融机构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水平。二、取消票据贴现利率管制,改变贴现利率在再贴现利率基础上加点确定的方式,由金融机构自主确定。三、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不再设立上限。四、为继续严格执行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暂不作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