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民警为泄愤枪杀2人被判死刑,作案前曾列杀人名单,对此你怎么看?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经审理发现,被告人陈健翔多年前对被害人邹恒、段新民等人怀有恶意,伺机报复。2017年12月17日晚,陈健翔对与他发生冲突的人进行了记录整理,列出了命案清单,写了遗书,并对命案原因及后果进行了自我报告和安排。同年12月22日上午,陈健翔骗新华县公安局巡逻特警大队民警曾魏军借手枪执勤,还骗朋友邹鹏帮忙信返开车。当天10点左右,陈健翔骗邹恒上车,指挥邹鹏开车到新华县桑子镇吉星村银景冲的一个偏僻山区,枪杀了邹恒,之后,陈健翔用枪威胁邹鹏弃尸,清理车内血迹,掩盖谋杀痕迹。当天15点左右,陈健翔胁迫邹鹏开车去找段新民蠢陵,骗他上车,然后命令邹鹏往新化县曹家镇方向开车。
18点左右,邹鹏开车到新华县尚美镇环城路与S225线交叉口附近路段时,故意撞上路边停着的一辆卡车,然后迅速打开车门逃逸,陈健翔拔出手枪,向坐在汽车后座的段新民开了几枪,打死了段新民,然后逃离现场。2017年12月24日17时许,警方在新化县克头乡三板桥村抓获被告人陈健祥,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健翔为了泄愤报复,开枪打死两人,构成故意杀人罪,陈健翔的辩护人指出,公安机关监控陈健翔住所的地点与执行决定的地址不符,陈健翔在此期间的讯问程序违法。经调查,陈健翔因潜逃时开枪自杀头部受伤,被捕时,他情况危急,需要治疗。
公安机关采取强制监视居住措施,将陈健翔送医院治疗,并不违法。公安机关在陈健翔伤情稳定的情况下,在医院病房对其进行盘查没有任何问题,盘查陈健翔的程序合法。陈健翔的辩护人提出湘雅二院司法鉴定意见的鉴定材料遗漏了陈健翔遗书等关键材料,完成鉴定的时间太短。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故再次申请对陈健翔精神疾病进行司法鉴定,经调查,陈健翔的亲属、同事、同学、朋滑档饥友的证言、现场证人、医院病历、陈健翔的口供等。在提取陈健翔口供部分,详细记录了陈健翔的遗书,陈健翔的心理状况,陈健翔的口供与他人的矛盾和争执,以及作案经过。
湘雅二院司法鉴定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对陈健翔进行了检查,并在此基础上出具了鉴定证书,符合鉴定程序规范。评估师在法庭上作证,并对控方和辩方的询问给出了合理的回答,他们明确表示,陈健翔虽然患有抑郁症,但陈健翔在实施危害行为时有明确的意识,能够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有良好的自我保护能力,有控制和识别力,认定陈健翔此次实施危害行为负有全部刑事责任,综上所述,湘雅二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客观公正,应依法受理,陈健翔虽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但犯罪情节极其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