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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院长

最高法院院长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最高法院院长

历史官职

官名。国6*民6*党政府设置,为最高法院的长官。见“最高法院”。

最高的解释

院长的解释 1. 唐 代御史、拾遗的别称。 唐 李肇 唐国史补卷下:“宰相相呼为元老,或曰堂老。两省相呼为阁老,尚书丞郎郎中相呼为曹长。外郎御史遗补相呼为院长。” 唐 韦迢 有早发湘潭寄杜员外院长诗。按, 杜甫 曾任拾遗,故称其为院长。2. 唐 时亦称翰林院学士承旨为院长。新唐书·沉传师传:“翰林缺承旨,次当 传师 , 穆宗 欲面命,辞曰:‘学士、院长参天子密议,次为宰相,臣自知必不能,愿治人一方,为陛下

官名。北洋政府于民国四年公元1915年设于文官高等考试典试委员会与文官普通考试典试委员会,佐助典试官掌理典试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