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生活百科

海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海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海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和建设,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拯救濒危的生物物种,维护生态平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或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自然保护为目的,把包括保护对象的一定面积的陆地或水域划分出来,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本条例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自然保护区建设纳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建立自然保护区基金制度。自然保护区基金用于发展自然保护事业。

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六条境内外团体或个人可以投资参与自然保护区建设。第二章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第七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

(一)各种典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地区,或已遭到破坏而经保护可恢复同类自然生态的地区。

(二)珍稀、濒危或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生物物种集中分布和繁殖的地区。

(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滩涂、岛屿、河流、水库、森林、水源涵养地和草地等。

(四)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质剖面、洞穴、瀑布、温泉、火山口、化石群产地、古海底地貌等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

(五)在维护生态平衡方面具有重要意义需要加以保护的地区。

(六)其他需要加以特别保护的地区。第八条建立自然保护区应注意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和划定适宜的范围,并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第九条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县级。

建立自然保护区的申报程序:

(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省专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作出推荐意见,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二)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省专业行政主管部门与所在市县人民政府议定后提出申请,经省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由专业行政主管部门报上级部门备案。

(三)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市县专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县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由专业行政主管部门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自然保护区应划定区界,竖立标志。第十一条已建立的自然保护区需要进行调整和变动时,按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自然保护区的性质、范围、级别和隶属关系。第三章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第十二条环境保护部门对自然保护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林业、海洋、地矿、水产、农业、建设、水利、文化等部门分别是各专业自然保护区的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三条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应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

环境保护部门统筹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制定有关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制度和标准;提出建立自然保护区的推荐意见或审查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直接管理一些综合类型或特殊类型的自然保护区,组织查处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重大事件。

专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专业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自然保护区的的管理机构,制定保护和管理措施,组织查处破坏、侵占本专业自然保护区的事件。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保护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定期对各类资源情况进行观察、登记,建立资源档案;开展宣传教育,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损害自然保护区的行为。第十四条自然保护区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年度预算计划。第十五条自然保护区内居民应遵守自然保护区的有关规定,在不妨害自然保护的前提下可在划定的区域内从事生产生活活动,并协助管理机构做好自然保护工作。第十六条未经批准,不得在自然保护区内修建设施。

在自然保护区内,未经许可,不得进行砍伐、放牧、猎捕、采药、开垦、挖土、采石、开矿等活动。第十七条禁止向自然保护区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有害、有毒的污水和废气。第十八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及其周围,修建污染、损害自然保护区的设施。已建成的,限期治理或拆除搬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