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找离家妻子,呼和浩特市一男子竟恶意编造传播虚假疫情信息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这个关键时期,疫情相关信息的准确权威发布已经关系到社会公共秩序的稳定,但仍有些人因为个人利益不顾社会大局和事实真相,通过网络编造、传播、散布涉疫情不实信息,在社会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甚至引发恐慌。
近日,呼和浩特一男子为找离家妻子,竟恶意编造传播虚假疫情信息。
2月1日晚间,一条有关疫情信息在微信中广泛传播:“紧急通知,刚接和林县疾控中心协查通报,吕某、女、1月10日从武汉回呼市,身体有发热情况,今天从和林县躲避监控来到你镇……”这一信息一经传开立即引起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公安局领导的高度关注,经核查,发现此条信息不实。
经审理证实,春节期间,杨某某与其妻子吕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吕某某于1月31日离家出走。
杨某某怀疑其妻跑到新城区保合少镇保合少村,于是2月1日16时许,他给保合少镇政府打电话,自称是和林县疾控中心的工作人员,并在电话中说:和林县一个叫吕某某的人,于1月10日从武汉回呼和浩特,目前身体有发热情况,为了躲避监控,吕某于当日从和林县来到你镇。
该男子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为了找妻子,竟然声称妻子刚从武汉回来,而且有发热症状。不仅恶意编造疫情信息,还假冒工作人员传播疫情信息,造成大面积人员恐慌的行为已经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目前,涉事的犯罪嫌疑人杨某某被警方取保候审。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造谣、传谣都是违法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将涉嫌犯罪。
法律规定如下: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疫情防控期间,不信谣,不传谣,是对社会负责,更是对自己负责。
如何区分谣言和真实性信息呢?
其实,在收到信息的时候,多分析分析信息的来源性,信息的时效性,信息的权威性进行多次验证,就可以得到信息的真实度了。
像这种“我朋友说的”、“听一个朋友说的”,“听其他网友说的”,大概率是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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