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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放弃治疗”,你需要知道的6件事

关于“放弃治疗”,你需要知道的6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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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放弃治疗”,你需要知道的6件事

导语:近日,美国一名29岁女子梅纳因身患脑癌末期,为免受最后的病痛折磨,选择用尊严死这种合法的方式结束了自己的生命,她的行为在全美引发关于生命权的讨论。

"尊严死"最早用来形容濒死的绝症病人有权放弃无谓的治疗,选择顺其自然地死亡。

1976年,加州最先出台《自然死亡法》,其后该理念普遍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所接受

早在1914年,美国大法官本杰明•卡多佐就曾指出,任何一个神智健全的成年人都有权决定他的身体将接受怎样的对待,也即治疗方案必须经过患者本人的允许。但直到1976年,美国加州才出台世界上第一部关于病人放弃接受治疗权的法律。

1975年,新泽西州年仅20岁的昆兰小姐因中毒昏迷成为植物人,只能依靠人工手段维持生命,其父母在向医生确认女儿再也没有醒来的可能性后,请求医生停止治疗,让女儿"顺其自然"却遭到拒绝,最后经新泽西州最高法院裁决才允许摘除人工呼吸器。

一年后,加州率先通过了《自然死亡法》,允许成年人在意识清醒时制定生前预嘱,授权医生在自己复苏无望且生命维持系统的唯一作用就是延缓死亡到来的时刻,关闭维持生命的人工设备。

随后,认为饱受折磨的绝症患者在临终前有权"平静死去"的人道理念逐渐在世界上广受认可。

1985年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通过"统一重危病人权益法",统一了各州的自然死亡法,目前美国几乎各州都有类似的法律许可,而其他国家像新加坡、法国、德国等国家也相继出台相关法律,允许医生应患者要求采取放弃治疗的手段,或如日本一样,通过最高法院判例默认这一行为。

1997年,俄勒冈州正式生效专门的《尊严死法案》,允许末期患者合法拿到致死量的处方药,自主选择离世,目前共有1173名患者接受,但只有752名最终使用了药物

尽管患者可以选择放弃治疗,但目睹死亡的过程仍然充满恐惧和痛苦,因此有患者宁愿选择主动结束生命。

1996年美国新英格兰医学期刊上有论文称,调查发现有20%的内科医生曾经为患者开过加速其死亡进程的药物。而当时的民意调查显示66%的公众支持"医生协助自杀"合法化。

1994年,俄勒冈州第一次全民公投通过了《尊严死法案》,1997年再次公投复核后正式生效。

该法案允许身患绝症、濒临死亡且饱受疼痛折磨的患者有权让医生开具处方药,选择有尊严地死去。

但这种"主动自杀"的做法备受争议,直到2008年,才有其临近的华盛顿州成为第二个通过《尊严死法案》的地方。

继2014年新墨西哥州也宣布合法后,美国一共只有5个州认为尊严死合法。

俄勒冈州自1997年执行尊严死以来,共有1173名患者接受处方药,而其中有752名使用了这种药物,即并非所有人都选择了"协助自杀"。

另外,这些申请者中有70%是65岁以上的老年人,平均年龄71岁,95%的患者最终死于自己家中。

申请尊严死必须经过多重保护性程序,在两位专家诊断患者生命仅剩6个月后,还要经过心理测试,排除抑郁倾向,再分别间隔15天提交口头和书面申请方能通过许可

法律对于这种尊严死制定了详细的保护性规定,如俄勒冈州的《尊严死法案》规定,该病人必须是晚期绝症患者,且保持神志清醒,有自主交流能力。

他必须提交两次口头申请,一次书面申请,每次申请要间隔15天,经过两名医生分别确诊认为其只剩下不到6个月的生命,已无有效医疗方法救治,确诊医生必须是医学博士。

而且为了排除因为抑郁症产生的自杀倾向等,医生如果发现其有心理上的问题,则必须增加测试其精神状态。同时,医生必须告知病人其他减轻痛苦的替代方式存在,如重症临

终关怀等。

最后,申请过程必须被2名以上见证者签字,至少包括一名非家庭成员或相关人士。

签署之后,医生要将案例上报给州政府登记在册。

法律强调尊严死不等于安乐死,区别在于服药过程必须由患者自己实施,在美国,医生帮助患者注射药物致死涉嫌谋杀

俄勒冈格外强调,尊严死不等于安乐死,安乐死意味着医生可以为患者采取注射死亡,这二者本质上的区别在于尊严死的执行人只能是患者,医生只能应申请开具处方药,最终把药片送进嘴里的还是患者自己。

在美国,还没有一个州允许医生主动帮助患者实施自杀的做法,该行为涉嫌谋杀。自称协助过130位患者自杀的医生凯沃尔基安曾4次被司法部门指控谋杀,1999年他被判处10年监禁。照此定义,世界上允许安乐死的国家目前只有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三个而已。

无论哪种"尊严死",都规定前提只有患者本人神志清醒时才有权做出决定,申请时必须提供本人书面证明该行为是出自个人意志

无论是放弃治疗的自然死亡,还是主动服用处方药的尊严死,哪怕是安乐死,这些行为合法性的前提都是申请是由患者本人在神志清醒时提出的,且必须有书面证明。

1975年新泽西州昆兰案中,法院要求父母提供他们的女儿在生前神志清醒时就有意愿放弃治疗的证明,否决拒绝他们的请求,最终是经过搜集证据证明是本人意志,才得到法院许可。而尊严死同样明文规定,晚期绝症患者必须是正常神智,经过多次自愿提出请求后才可准许。在宽容安乐死的荷兰等国家,申请安乐死依然需要确认患者本人的意志。这种规定一方面是尊重人权,另一面就是为了排除他人因潜在的经济等原因,而对患者不利的情况发生。

中国目前只有民间提倡尊严死,强调放弃无谓治疗的"自然死亡",但并无法律规定具体标准,官方间接推广的生前预嘱效力无法保证

2013年7月,北京市卫生局主管成立生前预嘱推广协会,旨在通过推广使用"生前预嘱"让更多人知道,濒临死亡的患者有权利在最后放弃使用生命支持系统以保持尊严。但是,"生前预嘱"的概念在中国并无法律明确支持。

早在2006年就有一批官方背景成员和民间的志愿者建立了名为"选择与尊严"的公益网站,普及相关理念,号召公众在网站上填写生前预嘱,目前已经存有上万份嘱托文本,但是其最终是否具有合法性还是疑问,医生会不会听从患者意愿也同样没有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