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新标准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2019年4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此《决定》对《车船税法》内容在纳税时间地点、税收结构、优惠政策、计税依据、征税范围方面做了修订。首先,纳税时间更改为获得车辆所有权的所在月,纳税地点更改为车辆船舶的登记地点。对新能源车辆船舶,能够做到节约能源的,对其减少征收或者免征车船税。如果遇到严重自然灾害,无法按时交缴纳车船税,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其次,增加对大排量汽车的税收,税收和排量呈正相关关系。把排气量作为征税依据,根据排气量划分不同档次,按等级征税。加大对游艇征税力度。扩大征税范围,对在单位内部行驶或作业,并且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也征车船税。考虑到机动车数量连年增加和民用船舶日益发展,税收部门征税存在困难的现实情况,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巧消乱委会对《车船税法》进行修订。在北京、辽宁、山西等地区实行车船税具体规定。这是国家根据税务部门实际需要,结合现实情况,对车船桥雀税征收结构、范围、标准做出的一次系统性全局优化。这也是为了更好地规范车辆和船舶的发孝档展,促进税务部门依法征税的有力举措。根据《车船税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有关信息等方面,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后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