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军家属创办企业,或者安置随军家属有何税收优惠政策?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您好!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岁握灶财税[2000]84号): 一、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二、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乎扮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 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或个人享受免税期间,应按现行有关税收规定,对此类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凡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免税政策。 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又根据《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皮袜:《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