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犯和战俘有什么区别?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1、概念不同,战俘指战争或武装冲突中被交战对方所俘获的合法交战人员。战争犯罪的组织者、教唆者、领导者和共犯者称为战争罪犯或战争犯罪分子,简称战犯。
2、待遇不同,拘留国应对战俘负责,给予人道待遇和保护;不得虐待和侮辱;不得作为人质,不得损害个人尊严。不得没收战俘的私人财物。战俘的住宿、饮食、医疗卫生应得到保障。不得命令战俘从事危险性和屈辱性的劳动。
战俘可以拘禁,但除对违反法令的战俘适用刑事和纪律制裁外,不得监禁。战事停止后,应立即遣返,不局敏得延误。而犯有危害和平罪、战争罪或违反人道罪者,不得援用请求及享受庇护的权利。
3、相关条约不同,1929年的《关于战俘待遇的公约》,1949年《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1977年《关于1949年日内瓦公约附加议定书》等中规定合法交战人员包括参战的军人战俘待遇。
1945年8月8日,苏、美、英、法在伦敦签订了《关于控诉和惩处欧洲轴心国家主要战犯的协定》及附件《欧洲国际顷纳军事法庭宪章》。1946年1月19日,远东盟军最高统帅部公布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1967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领域庇护宣言》宣布,犯有危害和平罪、战争罪或违反人道罪者,不得援用请求及享受庇护的权利。
196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战争罪及违反人道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规定对战犯的追诉,不受时效的限制,大会要求引渡那些犯了罪而没有受到审判的战犯。
扩展资料:
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德国、日本的许多重要战犯,由于美国的包庇而未受到应有的惩处雀腊没。在中国,国民党政府从1945年12月中旬起至1947年底共计审判日本战犯2435人,其中判处死刑149人,实际执行145人(4人在执行前病死或减刑)。
新中国后于1956年4月25日通过了《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于同年6月9日至20日,分别在沈阳、太原对日本战犯进行了审判和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战犯
百度百科-战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