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时有哪些要求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时的要求如下:
1.要把党员所犯错误的事实弄清楚,即要搞清楚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以及产生错误
的主客观原因,真正做到以客观事实为基本依据;
2.要根据事实和党内法规认定所犯错误的性质;
3.根据错误性质、危害程度、责任大小,以及所犯错误党员的一贯表现和对待错误的态度,确定给予
哪种处分;
4.严格履行党章规定的处分党员的手续,即我们通常讲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得
当,手续完备”的20字方针。只有这样做,才能实事求是地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
扩展资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
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
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
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
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
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
严相济。
参考资料:
第一条为了准确地贯彻党章第四十一条中关于党组织对犯错误党员“所要作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同本人见面”的规定,有效地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正确地执行党的纪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作处分决定的党组织必须将所要作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同犯错误党员本人见面。
第三条所要作出的处分决定,是指经党的支部委员会研究起草,党支部大会尚未讨论通过的处分决定文稿或上级党委、纪委直接讨论决定起草的处分决定文稿。这种处分决定文稿,应写明犯错误党员的自然情况,所犯错误的事实、情节、后果,本人责任,错误性质和处分意见等内容。
第四条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是指党组织或纪律检查机关经过审核作为处分依据的事实材料。这种材料,要隐去检举人、揭发人、证人的姓名。
第五条对事实情节简单的案件,所要作出的处分决定写得完整、具体,已包含所依据的错误事实的,可以不另写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只将处分决定文稿同犯错误党员见面即可。
第六条所要作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同犯错误党员见面的时间,由党支部大会讨论处分决定的,在支部大会讨论处分决定之前;由上级党组织直接讨论处分决定的,在上级党组织正式决定之前。
第七条所要作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同犯错误党员本人见面的形式,对有阅读能力的,给本人过目;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向其宣读。
第八条党组织至少委派两人,将所要作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同犯错误党员见面。犯错误党员如没有不同意见,应分别在这两份材料上签署“同意”;如提出不同意见,负责同其见面的人员应在记录中如实反映。犯错误的党员有书写能力的,应将自己的意见写成书面材料。
第九条负责将所要作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同犯错误党员见面的党组织或纪律检查机关,对犯错误党员提出的不同意见,必须认真研究,进一步核实。对合理的意见,应予采纳;对不合理的意见,应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
第十条由于犯错误党员本人在国内脱离组织长期外出不归或叛逃、出走在国外,党组织无法将所要作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的,也可以不履行材料见面手续。
第四十一条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