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级七水硫酸亚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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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级七水硫酸亚铁 本文简介:襄阳龙蟒钛业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工业级七水硫酸亚铁2013-5-10发布2013-5-23实施襄阳龙蟒钛业有限公司发布Q/***-***目次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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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级七水硫酸亚铁 本文内容:
襄阳龙蟒钛业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
工业级七水硫酸亚铁
2013-5-10发布
2013-5-23实施
襄阳龙蟒钛业有限公司
发布
Q/***-***
目
次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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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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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规范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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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分子式、相对分子量……
…………………………………………………………………4
4.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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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试验方法……
………………………………………………………………………………5
6.
检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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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标志、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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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包装、运输、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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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标准按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则》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襄阳龙蟒钛业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襄阳龙蟒钛业有限公司批准。
本标准由襄阳龙蟒钛业有限公司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超豪、范小虎。
Q/***-***
工业级七水硫酸亚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级七水硫酸亚铁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硫精砂制酸掺烧、工业净水剂聚合硫酸铁原料、饲料级硫酸亚铁原料、肥料用铁元素补充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4
要求
4.1
外观
淡绿色或淡黄绿色结晶
4.2
理化要求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理化要求
项
目
指
标
硫酸亚铁质量分数
***
方法提要
用酸溶解试样,在***下,以空气-乙炔火焰测定。
***
试剂和材料
***
盐酸溶液:1+1
***
铅标准溶液:1ml溶液含***
Pb.
配制:用移液管移取10ml铅标准溶液,置于100ml容量瓶中,用水稀释至刻度,摇匀。
***
仪器、设备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配有铅空心阴极灯。
主要仪器参数方式:自动、1秒、1秒;信号处理;连续、1.0、1.0。
***
分析步骤
***
工作曲线的绘制
取5个100ml的容量瓶,分别取***、***、***、***、***铅标准工作溶液,用水稀释至刻度,摇匀。
在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用空气-乙炔火焰,在波长***下,用蒸馏水调零,测定上述溶液的吸光度。
以加入标准溶液中铅的质量为横坐标,相应的吸光度为纵坐标,绘制工作曲线。
***
测定
称取约2g试样
***
分光光度计:带有1cm比色皿
***
工作曲线的绘制
用移液管移取砷标准溶液***、***、***、***、***、***,分别置于砷发生装置中的锥形瓶中,加10ml硫酸溶液,加水至约40ml。加2ml碘化钾溶液、1ml氯化亚锡溶液,摇匀,放置15min。
安装好装置的各部分,取5ml二乙基二硫代氨甲酸银-三乙胺-三氯甲烷吸收液加入吸收管中,加入3克无砷锌粒于锥形瓶中,迅速安装吸收管,在常温下反应45min,取下吸收管,补充吸收液5ml,混匀。用1cm比色皿,以试剂空白为参比,在波长522nm处测量吸光度。以砷含量为横坐标,吸光度为纵坐标,绘制工作曲线。
***
测定
称取约2g试样
m1×10-3
m
砷
m-m1
m
式中:
m——测定前离心亚铁的;
M1——测定后离心亚铁的;
注:如结果小于***,其结果表示为小于***。
如果两平行试样结果的绝对值差超过***需重新测定,如查重复测定的两个结果之差超过***,则应在试验报告中写明四个测定值,作为产品不均匀性的校核。
6
检验规则
6.1
本标准所有指标均为出厂检验项目,应逐批检验。
6.2
每批产品不得超过100t。
6.3
按GB/T6678中6.6的规定确定采样单元数。采样时将采样器自包装容器口斜至料层深度的3/4处采样。
将采得的样品混匀后,按四分法缩至不少于200g,分装于两个清洁干燥具塞广瓶中,密封。
瓶上粘贴标签,注明:生产厂名、产品名称、批号、采样日期和采样者姓名,一瓶用于检验,另一瓶保存三个月备查。
6.4
应由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生产厂应保证所有出厂产品都符合本标准要求。
6.5
检验结果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自两倍量的包装中采样复验,复验结果即使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时,则整批产品为不合格。
6.6
按GB/T8170规定的修约值比较法判定检验结果是否符合标准。
7
标志、标签
包装袋上应有牢固、清晰的标志,内容包括:厂名、厂址、产品名称、净含量及生产日期批号,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
8
包装、运输、贮存
8.1
本产品应采用塑料编织袋内衬塑料薄膜袋包装,缝包机封口。
每袋净重25kg或50kg,也可根据客户需求采用散装或其他包装形式进行包装。
8.2
本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有遮盖物,防止雨淋、日晒。贮存过程中防止雨淋、日晒。
8.3
本产品在符合本标准包装、运输和贮存的条件下,自出厂之日起保质期为三个月。
逾期应重新检验是否符合本标准要求,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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