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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规是什么意思?

双规是什么意思?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双规是什么意思?

双规的意思就是中共纪检(纪律检查)机关和政府行政监察机关所采取的一种特殊调查手段。

双规通常用于查处共产党员中的腐败分子,被双规的官员通常被从家或办公室带走,或在参加会议时被限制人身自由。

虽然说在规定的时间,但并没有明确的时间。通常规定的地点为宾馆等地,被双规人士未清楚说明事件前不能离开。

扩展资料

双规的相关明细

据了解,通过近年来的实践运用,全国各级纪检系统积累了许多宝贵的双规经验,并且出台了许多有效配套制度,很大程度上抵消了它的负面效应。

因此,目前迫切要做的工作在于,把双规措施进行修改、完善,如制定相应的救济制度等等,使之尽早地法律化,以充分发挥双规在打击职务犯罪中的重要作用。

参考资料来源:

双规又可称为"两规"、"两指",是中共纪检(纪律检查)机关和政府行政监察机关所采取的一种特殊调查手段。"双规"一词出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是中国共产党在进行纪律检查方面调查的一个措施,是指共产党党员在接受检察机关调查前的党内调查和限制人身自由,是一种隔离审查,主要目的是防止被调查人拖延时间、逃避调查,甚至串供、外逃。

双规通常用于查处共产党员中的腐败分子(但也有"双规"被违规使用在非党员的农民身上的报道),被双规的官员通常被从家或办公室带走,或在参加会议时被限制人身自由。虽然是说在规定的时间,但是并没有明确的时间。通常规定的地点是宾馆等地。被双规人士未清楚说明事件前不能离开。

我国可以长时间拘留审查疑犯。但是后来扣留不能超过24小时。但是对于一些政府官员来说,如果24小时一到就放人,他们可以销毁证据,串联同谋。这个漏洞是通过双规来弥补的。对于共产党官员,规定地方,规定时间交待问题。

双规是中国共产党在进行纪律检查方面调查的一个措施,是指共产党党员在接受检察机关调查前的党内调查和限制人身自由,是一种隔离审查,主要目的是防止被调查人拖延时间、逃避调查,甚至串供、外逃。

双规通常用于查处共产党员中的腐败分子(但也有“双规”被违规使用在非党员的群众身上的报道),被双规的官员通常被从家或办公室带走,或在参加会议时被限制人身自由。虽然是说在规定的时间,但是并没有明确的时间。通常规定的地点是宾馆等地。被双规人士未清楚说明事件前不能离开。

扩展资料

双规适用的范围涵盖两个方面:

一是使用“双规”的机关。根据中纪委作出的相关政策解释,有权使用“双规”的机关只能是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部门。

二是“双规”适用的对象。针对这一问题中纪委在不同时期作出过不同内容的数次解释。最初的规定是可以适用所有涉及违纪案件的当事人(包括非党员),但随着纪检部门在反腐败中扮演的角色日趋重要,“双规”的曝光率日益增多等原因。

中纪委对“双规”适用范围的要求也日益严格。规定是只能适用党员,同时还特别要求被采取“双规”的党员必须立案。也就是说“双规”只适用于违纪且需要立案查处的党员。

狭义上的“双规”即指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是指党的纪检部门根据群众举报或发现的问题, 责令身为党员的被查处人在规定的地点、规定的时间内如实向组织交待自己违法乱纪问题的一种特殊组织措施和调查手段。

“双规”对象为涉嫌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这一词出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拓展资料

1、“双规”的性质

“双规”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但由于“双规”对当事人人身自由的限制几乎等同于刑事强制措施中的监视居住 对当事人的询问基本等同于法定侦查机关的审讯, 故法学界将其称为法外侦查措施。

“双规”并非正式司法程序的一部分,而是一个先于司法程序的对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党内措施。不属于侦查措施,如果双规期间调取的证据比较客观,可以作为侦查的材料,协助侦查。

2、保证和监督“双规”实施的制度

1998年6月到2001年9月,中央纪委、监察部相继出台了四个规范性文件,对“双规”、“双指”措施作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1)是限制适用对象,只能对已掌握一些严重违纪事实及证据、具备给予纪律处分的涉嫌违纪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使用;

(2)是限制适用阶段,只能在案件调查阶段使用;

(3)是限制使用主体,只有一定级别、具备一定条件的纪检监察机关才能批准或使用;

(4)是限制使用时限,从没有统一规定到从严掌握、并在申请使用时报批具体时限建议;

(5)是限制使用地点,从无硬性要求到有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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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规又可称为“两规”、“两指”,是中共纪检(纪律检查)机关和政府行政监察机关所采取的一种特殊调查手段。“双规”一词出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