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百科知识

三资企业,是什么意思,哪三资?

三资企业,是什么意思,哪三资?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三资企业,是什么意思,哪三资?

三资企业即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三类外商投资企业。

三资企业是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遵守中国有关法规规定,从事某种经营活动,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国外投资方与中国投资方共同经营或独立经营,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它是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遵守中国有关法规规定,从事某种经营活动,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国外投资方与中国投资方共同经营或独立经营,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其等同于涉外企业,都是由中外合资公司、中外合作公司、外资公司和中外股份有限公司构成。

扩展资料: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资本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股东的投资;二是以合作企业的名义申请的贷款。在一般情况下,股东的投资是主要来源。

企业贷款则根据企业经营需要向银行提出申请。合作企业可以向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借款,也可以在中国境外借款。中外合作者用作投资或者合作条件的借款及其担保,由各方自行解决。

(一)投资方式

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这个规定很灵活,即合作经营各方可根据经营项目的需要,以各自拥有的条件出资。各方出资不必计算股份,可以不受股权比例的限制。

合作经营各方非现金形式的投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不折成货币,不计算为投资比例。实践中,中国合作者一般以厂房、设施、场地使用权作为投资或合作条件。

合作各方以实行、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的,则必须作价,并折成具体股权。这里,其他财产权利是指公司的股份(股票)、债券或其他收益,包括对金钱的请求权。以及法律允许的经营特许权以及劳务等。

(二)投资回收

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可以在合作企业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这是中国对外国合作者的一种优惠。

合作经营的外国投资提前回收的方式灵活多样,主要有:

①从经营收人中向贷款银行还本付息,即从营业额中拿出一定数额的货币,偿还股东本人的借款或投资的本金。

②以加速设备折旧方式,将拆旧费在股东中分配,使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的投资先行回收;合作期满后全部资产归中国合作者。

③分产品方式回收。企业生产出产品之后,在股东间按合同约定比例分配,股东分得的产品中,包括本金和利润。

合作企业无论采取哪一种投资回收方式,只要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就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财政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

(三)利润分配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了合作各方分配利润的原则,即合作各方按照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约定,分配收益或产品,承担风险和亏损。这说明其利润分配具有其自身的灵活性,即由合作各方在合同中约定和订明。

参考资料来源:

通常把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三类外商投资企业统称为三资企业。

它是经我国有关部门批准,遵守我国有关法规规定,从事某种经营活动,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国外投资方与我国投资方共同经营或独立经营,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改革开放以来,三资企业已经成为我国企业系统一个组成部分,办好三资企业,对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扩大出口渠道都具有重要意义。

1. 中外合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又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而从事某种经营活动的企业。它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中外合资企业的特点是:

(1) 合营企业按合同规定占有股份,但只有了出资证明书,不发行股票。因此,不同国外的股份公司出现控股问题,谁在公司占有的股份多,谁就控制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权。

(2) 国外规定外国投资者只能占股份49%以下,本国投资必须占51%以上。而我国的规定不同于外国。对外商合资企业的股份,只规定下限不少于25%,没有明文规定上限。

(3)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有一定比例要求。总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要等于投资总额的70%;且注册资本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对全营各方的认缴资本不负还本付息责任。

(4) 中外合资企业都是有限责任公司,其经济责任以各自出资额为限。

(5) 国外投资者所得的利润及其合法所得,必须是外汇才能汇出,这就要求在合同中规定产品外销出口比例,在经营中强调外汇收支平衡。

2. 中外合营企业 中外合营企业,又叫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按合同规定的各方投资条件,收益分配、风险责任和经营方式等进行经营的非股权式的经济组织。合营方式可以是法人企业,也可以是为实施某一项目或共同进行某一经济活动而形成的非法人式的组织。中外合营企业一般是由中国合作者提供土地(使用权)、自然资源、劳动力或现有厂房、设备和相应的水电设施等;外国合作才提供资金,先进设备和技术、材料等。

中外合营企业的特点是:

(1) 中外合营双方要以法人身份签订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并按合同规定的投资方式和分配比例来分配收益。它可以是以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也可以是不具有独立资格的合营实体。

(2) 合作各方权利、义务必须确立在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在合同中要明确合作各方提供的合作条件,一般不以货币折算的投资股金,不以合作各方的投资额计股分配利润。合作各方对收益分配和风险、债务的分担,企业经营管理方式以及合作期满的清算方法等,都应在合同中规定。

(3) 提供合作条件的合作经营企业、注册酱有三种方式:一是以外国合作者无息提供的资金、设备加上中方投入的少量的现金为注册资金;三是将双方提供的合作条件均折算为投资本金作为注册资金。目前多选择第三种方式。

(4) 全营企业可以采取加速折旧或其他方式提前回收投资,在未满的合营期限内,仍应按原投资额对合营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否则,还本后合营企业万一出现亏损,则无法偿还,对债权人的利益无法保证。

3. 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又叫外商独资企业。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外资企业的特点是:

(1) 外资企业是在中国注册登记,其法定地址在中国,大部分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进行。因此,凡符合中国法规关于法人条件的,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2) 我国目前的外资企业仅是相对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营企业而言,由于它的投资者不一定只有一个,可以是由几个外商建立的公司在我国境内举办外资企业,所以他不同于国际上通常讲的 "独资经营企业"。

(3) 由于外资企业是由外商自己投资和经营,不能直接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因此,在我国设立的外资企业必须是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先进技术型企业,或产品出口型企业。

(4) 外资企业的最主要特点是:自投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享其利。

4. 三资企业的区别:

(1)组织形式和法律地位区别。 中外合资企业是公司形式的企业单位,属于有限公司,是中国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权。 中外合营企业是一个合伙企业,组织形式不明确。它可以是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具有独立的财产权;也可以是一个松散的经济联合体,不取得中国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财产权。它的主要依据是双方鉴定的合同和企业的章程。 外资企业大都也是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的全部注册资本为外国投资者投入,是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

(2)投资方式区别 中外合资企业,合营各方必须都投资,投资内容包括:现金、工业产权、实物和场地使用权。这些投资一律折算为注册的币值,从而确定各自的股份。其注册资本是合营各方认缴资本的总和。 中外全营企业投资,可以采用合资经营的出资方式,也可以采用合营各方提供的合作条件(包括现金、工业产权、实物和场地使用权)。但合营各方提供的合作条件必须折算为注册的币值,因而没有可比的数量概念,也就没有股份的比例。 外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是外商独自提供,其注册资本均由外国投资者投入。

(3)分配方式和资本回收区别。 中外合资企业的盈亏分配是严格按合营各方股权比例进行的。合营过程中,只要投资比例不变,盈方比例不变,合资各方只能从企业获得的利润中回收资本。合资期满后,中方如将企业承接下来,还需支付外方投资者所分得的部分资本。 中外合营企业的盈亏是按合同规定分配的,其投资的回收往往是以提取设备折旧费方式进行的,如果采取加速折旧还本,需在合同约定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 外资企业的利润、亏损不涉及中方,其资本的回收只能从企业的利润中获得或企业依法解散时回收。

(4)经营方式管理方式区别 中外合资企业的管理制度是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董事会是最高权利机构,负责经营决策下设经营管理机构,总经理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中外合营企业如果是法人企业则管理制度与中外合资企业相同,也可以单独由中方和外商组成经营管理机构进行经营管理。中外合营企业的管理方式比较灵活。 外资企业也设董事会,但经营管理方式更加灵活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

外商独资企业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