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情节严重,严重损失是什么?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扰乱社会秩序罪中所说的“严重损失”,既可以是政治上、工作上的严重损失,也可以是经济上的严重损失。处理这类案件,应对全案是否已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综合分析考虑,准确作出裁决。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聚众的方式扰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致使其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
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扩展资料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行为人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此处必须同时符合两点:
其一,要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即干扰和破坏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乎弊位或人民团体正常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秩序;
其二,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必须是以聚众的方式实施的,即纠集三人世顷数以上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扰乱。至于扰乱过程中是否使用暴力,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2、聚众扰搜首乱社会秩序,必须是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方能构成本罪。情节严重,实践中一般可从扰乱时间的长短、聚众人数多少、扰乱的对象的性质和侵害后果是否严重等予以认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