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公告2014 67号文件对发生公告前股权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正当理由是本办法提出的新规定,依此规定,纳税人只要具备正当理由,转让收入明显偏低,那怕是一元,税务局也不得核定征收。饥改这个口子开得可太大了,意味着富人们可以基本不承担纳税义务就可以实现财富在亲人之间的转移。我国本来迅速腾飞就没有赠予税,私人之间的赠予行为就靠个人所得税来规制呢,说这个税收规则是个彻头彻脑为众多富人特别是巨富们服务的税收规则一点也不为过衫御。这个税收规则的出台,可能是个世界首创,至少会让美国的富人们羡慕死,美国有赠予税。不知国内按月缴工薪个人所得税的苦逼们作何感想空间。亲属之间股权转移具有财产赠予性质的应该单独制定税收规则,财产赠予是建立在感情基础上的,股权转让属于财产买卖范畴,遵循的是市场经济规律,两者在性质上截然不同。税收规则也应对此加以区分。将具有赠予性质的股权转移行为硬整合进基于市场规律进行的股权转让中,也许这本身就是个方向性的错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于通过受赠方式取得财产的税收规则尚不系统完善,假如父亲将价值200元,计税基础100元的股烂塌判权无偿赠予儿子,儿子受赠之股权的计税基础如何确认呢?支配个人之间买卖交换财产的主要因素是市场规律,支配个人之间赠予与受赠财产的主要因素是感情,税法应分别情况作区别处理。美国税法对于赠予行为有一整套区别于财产买卖的税收规则,能过总局这个办法,感觉总局在制订税收规则没有对赠予行为和买卖行为加以区分,也许正是这种模糊认识,导致办法中出现所谓的正当理由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