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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起征点

增值税纳税起征点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汪灶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培消的范围内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

增值税纳税起征点

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困中扮起征点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