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起征点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汪灶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培消的范围内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
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困中扮起征点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