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百科知识

国家七类贫困生标准

国家七类贫困生标准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国家七类贫困生标准

法律分析:1、本人月平均生活费、家庭人均收入在300元以下的,平时生活节俭,完成学业确有经济困难的学生;

2、家庭所在地处边远经济较落后的农村地区,或父母下岗无固定经济来源,以及残疾学生、单亲、父母离异(低收入家庭)的学生;

3、少数民族学生,及少数本人虽未主动申请但家庭确实贫困,且有相关证明情况属实的学生,可列为贫困生。

除符合以上条件外,还具备以下条件的,如烈士子女、孤儿、父母患有严重疾病或残疾(伤失或部分伤失劳动能力的)以及特殊困难家庭,家庭持有《特困证》、《社会扶助证》、《最低生活保障证》及本人月平均生活费与家庭人均收入在200元以下,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列为特困生。

法律依据:《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对象为在籍在校(含送教上门)学生,包括以下7类:

一、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员是低保对象)学生;

三、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学生;

四、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握纳儿童;

五、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六、经残联部门确认的残疾段亮没学键腔生;

七、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扶贫部门监测的边缘户(边缘易致贫户),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疫情)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低收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