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总社是什么性质单位"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供销社是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是集体所有制性质。
1、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是中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领导,行政级别为正部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设立理事会、监事会,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
2、合作社在我国已有近百年的历史。早在民主革命时期,毛泽东、刘少奇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就多次论述过合作社的问题。
3、1995年2月,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农村改革的要求,从农业、农村经济发展需要出发,在总结供销合作社过去改革和发展经验的基础上,作出了《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明确了供销合作社的性质、宗旨、地位和作用,并决定恢复成立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提出了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扩展资料: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是全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由国务院领导,行政级别为正部级。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设立理事会、监事会,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内设机构14个,监事会内设机构1个,有11家出资企业、16个直属事业单位和15家主管社团。也是国际合作社联盟(International Co-operative Alliance,缩写ICA)的成员。
参考资料: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是中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领导,行政级别为正部级,是国家行政机关。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组建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5〕39号)的规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研究制订全国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的发展和改革;
2.按照政府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经营进行组织、协调、管理;
3.维护各级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4.协调同有关部门的关系,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的业务活动,促进城乡物资交流;
5.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
6.代表中国合作社参与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各项活动;
7.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发展历史
合作社在我国已有近百年的历史。早在民主革命时期,毛泽东、刘少奇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就多次论述过合作社的问题。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一直把发展合作社作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解决农民问题的重要方面,切实给予引导、支持和推动。
1949年11月,成立了中央合作事业管理局,主管全国合作事业。
1950年7月,召开了中华全国合作社工作者第一届代表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草案)》、《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章程(草案)》等重要文件,成立了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供销、消费、信用、生产、渔业和手工业合作社。
扩展资料
1、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设立理事会、监事会,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目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内设机构14个,监事会内设机构1个,下辖15个直属事业单位、15家主管社团和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供销集团管理有全资和控股子公司16家。
2、理事会内设机构有:办公厅(研究室)、人事部、经济发展与改革部、财会部(社有资产监督管理部)、合作指导部(法制工作办公室)、国际合作部、科技教育部、社团管理部、棉麻局、农业生产资料局、直属机关党委、党组纪检组、监察局、审计局、离退休干部部。
参考资料:
1、县级以上政府主管的供销社机关是同级政府直属的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比照公务员待遇,县、市、省、中央都有;县以下的基层供销社是自负盈亏的企业性质的经营实体。
2、供销合作社有很多的种类,其中与农民联系更为紧密的,是“一站一社”,即村级综合服务站、基层供销合作社。
3、供销社,顾名思意就是“专门供应、销售的合作社”,在计划经济时代政府推动集资成立的“超级连锁店”。供销合作社是以农民为主体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
扩展资料:
合作总社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研究制订全国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的发展和改革;
2.按照政府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经营进行组织、协调、管理;
3.维护各级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4.协调同有关部门的关系,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的业务活动,促进城乡物资交流;
5.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
6.代表中国合作社参与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各项活动;
7.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
县级以上政府主管的供销社机关是同级政府直属的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比照公务员待遇,县、市、省、中央都有;县以下的基层供销社是自负盈亏的企业性质的经营实体。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是中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领导,行政级别为正部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设立理事会、监事会,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
扩展资料: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组建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5〕39号)的规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研究制订全国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的发展和改革;
2.按照政府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经营进行组织、协调、管理;
3.维护各级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4.协调同有关部门的关系,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的业务活动,促进城乡物资交流;
5.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
6.代表中国合作社参与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各项活动;
7.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发展状况:
2015年全年实现销售总额43052.5亿元,同比增长14.4%。其中,农业生产资料类销售额7274.4亿元,增长4.8%;日用消费品类销售额13232.9亿元,同比增长16.2%;主要农副产品销售额7205.1亿元,增长9.3%;再生资源类销售额2369.1亿元,增长3%。分地区看,东部地区销售额24612.2亿元,增长14%,占全部销售总额的57.1%;中部地区销售额12338.9亿元,增长17.8%,占全部销售总额的28.7%;西部地区销售额6101.3亿元,增长9.2%,占全部销售总额的14.2%。
机构人员:
截至2015年底,全系统有县及县以上供销合作社机关2774个,其中,省(区、市)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省社)32个,省辖市(地、盟、州)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省辖市社)335个,县(区、市、旗)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县社)2406个。明确事业单位性质的2571个,占92.7%。实行企业化管理的117个,占4.2%,其他86个,占3.1%。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2148个,占77.4%。其中省社机关29个,省辖市社机关315个,县社机关1804个。全系统县及县以上供销合作社机关人员编制5.4万个。其中,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编制3.8万个,占总人员编制数的70.4%。
参考资料:
是行政事业单位。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是中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领导,行政级别为正部级。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设立理事会、监事会,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目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内设机构14个,监事会内设机构1个,下辖15个直属事业单位、15家主管社团和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供销集团管理有全资和控股子公司16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组建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5〕39号)的规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研究制订全国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的发展和改革;
2.按照政府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经营进行组织、协调、管理;
3.维护各级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4.协调同有关部门的关系,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的业务活动,促进城乡物资交流;
5.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
6.代表中国合作社参与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各项活动;
7.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扩展资料:
机构人员:
截至2015年底,全系统有县及县以上供销合作社机关2774个,其中,省(区、市)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省社)32个,省辖市(地、盟、州)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省辖市社)335个,县(区、市、旗)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县社)2406个。
明确事业单位性质的2571个,占92.7%。实行企业化管理的117个,占4.2%,其他86个,占3.1%。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2148个,占77.4%。其中省社机关29个,省辖市社机关315个,县社机关1804个。全系统县及县以上供销合作社机关人员编制5.4万个。其中,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编制3.8万个,占总人员编制数的70.4%。
服务三农:
截至2015年底,全系统组织农民兴办的各类专业合作社147297个,比上年增加32971个;入社农户1405.8万户。各类专业合作社中,农产品类128432个,农业生产资料类6079个,其他类12786个。在农产品类专业合作社中,棉花专业合作社1642个;干鲜果蔬专业合作社40821个;粮油作物专业合作社17812个;茶叶专业合作社4107个;中药材专业合作社5018个;水产专业合作社5002个;畜禽专业合作社33843个;其他20187个。
参考资料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