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职务套改后还具有公务员身份吗?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警察职务套改只是改职务序列,不改公务员身份。警察仍然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后专门制定了《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方案》,对于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进行分类并重新规范了称谓,并对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和派出所的公安民警组织实施职务套改。法律法规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
二、警官、警员职务的称谓
(一)警官职务
1、公安部及其内设机构和地方公安机关及其内设综合管理机构的警官职务称谓,按照《中华入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其实施方案执行。
综合管理机构,是指履行政工、文秘、审计、财务装备、科技管理、信息通信、信访、后勤保障等职能的机构。纪检监察、党务、离退休干部管理、群团等机构,参照综合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2、地方公安机关内设队建制执法勤务机构的警官职务称谓主要为:总队长、副总队长、支队长、副支队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中队长、副中队长。
地方公安机关监管所、车管所、派出所的警官职务称谓为:所长、副所长。
执法勤务机构,是指履行指挥处警、国内安全保卫、经济犯罪侦查、治安管理、刑事犯罪侦查、出入境管理、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行动技术、监所管理、交通管理、禁毒、反邪教、反恐怖、警务督察、法制等职能的机构。
3、县级公安机关和地方公安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派出所根据工作需要和机构规格,可以设置主管政治工作的政治委员、政治教导员、政治指导员等警官职务。
(二)警员职务。
1、公安部内设机构和地方公安机关及其内设综合管理机构的警员职务称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其实施方案执行。
2、地方公安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枯轿颂机构和派出所的警员职务称谓为:一级警长、二帆笑级警长、三级警长、四级警长,一级警员、二级警员、三级警员。
扩展资料: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进行警员职务套改,作为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的重要决策,是贯彻公务员法,落实《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和《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的具体步骤。
对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逐步建立与公安机关特点相适应的管理制度,拓展公安民警的职业发展空间,调动基层民警的积极性,提高人民警察队伍的凝聚力,推进公务员分类管理工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辽宁省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和工资套改工作启动后,全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正式迈入公务员分类管理、专门管理的轨道。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分为警官职务、警员职务和警务技术3个职务序列;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分为一级警长、二级警长、三级警长、四级警长、没郑一级警员、二级警员、三级警员7个职务层次。此次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套改的实施范围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及公安分局内设的执法勤务机构中,在编在职、评授警衔并已进行公务员登记的非领导职务人员。
参考资料来源: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辽宁警察开始实行“公务员分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