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部和大理寺的区别是什么?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以明朝为例,刑部实际处理、审稿早仔判案件;大理寺进行复核(但两个机构因为时代不同关系也会有不同);还有一个都察院全程监督;三个机构合称“三法司”。
简单说的话,在司法领域,刑部主要负责判案,都察院主要负责监督判案的人,大理寺主要负责审核判得对不对。重大案件三者会一同审理,也就是常说的“三司会审”。
其中刑部的工作最多,主要的功能相当于现在的最高键汪人民法院,要复核各地刑名案件,尤其是死刑案件。同时要审理京畿地区的案件和重大案件。除此以外,还有修订律法、管理减刑事项、管理罚金等等。
都察院主要相当于现在的监察机关,在这里上班的是御史言官。明朝的言官相当活跃,实际上什么都管。作为天子耳目,只要他觉得哪个官员做得不对都可以向皇帝打小报告。在司法领域,则主要是对案件审判进行监督。当然也有纠察之权,对小官员的轻微处分可以自行决断。
大理寺主要相当于现在的检察院。主要的职能是案件复核,确保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错案。大理寺是案件的最后一道关口,大理寺审核通过的案件,刑部、都察院才可以具狱发遣。大理寺如果认为案件有问题,可以抗诉,最终一般会上奏圣裁。
可见都察院、大理寺虽然都有监督审核案件的职能,但都察院更侧重管人,主要是看断案官是否徇私舞弊,大理寺更侧重业务,主睁誉要是看案件判决是否有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