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委会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社区居委会不属于事业单位;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事业单位。
社区居民委员会”为中国大陆地区城市街道、行政建制镇的分区即“社区”的居民组织,即城镇居民的自治组织,地位类似于农业区的村民委员会,工作服务的对象为城市、镇非农业居民为主。
事业单位一般是国家设置的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的机构,但不属于政府机构,与公务员是不同的。根据国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精神,事业单位不再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
而分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还新兴了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和社会资本举办事业单位,是国家不拨款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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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城市基层手基社区治理的现代化,应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进社区管理体制改革,增强社区居委会的自治功能和服务功能,增强其对社区居民的凝聚力。
首先,必须重申居民委员会的基层自治组织属性。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推进城市社区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不管在什么情况下都必须坚持这一定位。
其次,要在体制机制上使居委会“复位”。实践证明,居委会“行政化”的一个核心原因在于其在人事、财务上对基层政府或者政府派出机构的依赖。因此,破除居委会“行政化”的一个重要步骤就是要使居委会的人、财、物相对独立。
对居委会干部人选要坚决尊重居民的提名权、选举权;在财政保障上,法律要明确政府的保障责任。居委会当然有协助政府工作的义务,但这些义销袜务需要依法厘定。尤其是要建立居委会协助政府履职的“清单”,禁止将由行政执法部门承担的事项转移到居委会。
考虑到居委会“行政化”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社区工作人员角色不分,承担领导核心作用的社区党组织、发挥群众自治职责的居委会和承接政府行政事务的社区工作站“三块牌子,一套人马”, 今后在体制上应当考虑居委会人员的相对独立性,至少应当有专人相对集中处理居民自治事务。
再次,完善法律也至关重要。当务之急是修改完善《城市居委会组织法》。这部法律颁布实施27年一直没有修改,已经无法为新形势下的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提供保障,这也是居委会日益偏离其定位的重要原因。
在法律修改时,要根据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完善居民委员会自治功能的实现、保障、监督机制,对居民参与制度、居民代表制度、居民委员会选举制度、居民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等社亏薯激区其他组织的关系等都作出规定,从而使居民委员会始终坚持社区居民的代言人角色。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区居委会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社区居委会需要去行政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