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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和委派有什么区别

委托和委派有什么区别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委托和委派有什么区别

刑法中“委派”与“委托”的区别: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缓迅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的,以贪污论”。

对该两条法律条款中的“委派”和“委托”的法律含义、法律主体的区别谈点粗浅看法。

一、法律含义不同“委托”,本义为托付,即一方当事人将一定事务托付给他方,被委托者需以委托者的名义在托付的权限范围内进行活动,其活动的结果由委托者承担。“委派”是为了履行“特定公务”而进行的委任派遣,所委派的公务具有特定的职能、职权、职责范畴,其性质是公务而非事务,一般是代表国家对公共事务所进行的管理、组织、领导、监督等活动。其具有两方面的特点:一是具有管理性;二是具有国家代表性。

就刑法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含义看,此处的“委托”除具有一般的民事法律含义外,还具有特别的法律含义,这里的委托主体必须是依法具有委托权限的国有性质的单位,不是一般意义的民事主体或个人。

委托的内容也具有特定性,即不是进行一般性的劳务活动,而是对国有财产进行管理和经营。这种委托一经受托人承诺,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就形成一种隶属关系,受委托方取得一定的从事事务的资格,接受委托单位的领导、监督,体现着一定的行政托付关系。

二、主体身份不同刑法中的 “委派”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委派可以是不同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又可以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还包括其他类的人员。二是委派的关系具有隶属关系或纵向关系,只有有权委派的部门,即国家机关向国有单位委派;国家机关、国有单位向非国有单位委派。三是被委派的人员在非国有单位所从事的公务是具有特定范围的“特定公务”,一般而言是行使对这些非国有单位的国有资产的运营管理,负有使这些国有资产不被流失、损害和增值保值的责任。四是委派关系的成立,必须有正规程序和书面手续,这种委派一定是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

“委托”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从委托主体来看,必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也就是说委托主体必须是法律规定的,具有委托权限的单位而非个人;二是被委托的主体一般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三是委托的内容具有特定性,即受委托人所从事的工作必须是对国有财产进行的管理、经营活动。

国有财产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公共财产。国有财产是指国家享有所有权的财产,通常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所拥有的财产,包括股份制企业中国家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国有财产是公共财产中的一部分。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才构成本条所规定的“委托”关系。四是这种委托关系必须具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手续。笔者扰薯此理解应该是要式行为,即委托方的职务行为与被委托方接受委托的行为应该具备书面形式,反映双方的合意行为,不能是某手兆一领导个人意志的体现。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所谓自动投案通常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然犯罪事实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传唤或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时,犯罪嫌疑人主动向司法机关或有关单位投案。

第一,如果犯罪嫌疑人是主动到纪委交代问题的,符合自动投案的要求,无疑应当认定为是自动投案。第二,对于纪委仅掌握犯罪嫌疑人的违法、违纪事实,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违纪情况审查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如实交代了自己犯罪事实的也应当认定为自首。第三,如果犯罪嫌疑人被纪委采取了“双规”措施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如何认定,实践中有很大争议。

有意见认为,纪委的“双规”并不是司法机关的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在被“双规”期间向组织交代全部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笔者认为,纪委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违法、违纪事实,对犯罪嫌疑人实行“双规”进行查处的,犯罪嫌疑人并不是主动向有关机关交代其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