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分别包括哪些,二者的关系是什么?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我国行政机关包括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两级。 中央行政机关有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包括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国务院直属机构(如海关、税务、工商、环保总局等)等组成。 地方行政机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如民政局,劳保局,卫生局,审计局等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直属机构和特设机构(如工商,质量监督,环保,药监局等)、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包括区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 公安机关的地位比较特殊,既是一级行政机关,又是司法机关,根据其行使的具体职能确定。 “公安机关依法行使侦查权,具有司法机关的性质。公安机关具有双重属性,除具有司法机关的属性外,归属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属于公安行政管理机关。”这已经说得很明白了,就是说,公安机关归口于政府部门,这就是其国家行政机关属性(如国务院设公安部、省一级设公安厅、市县一级设公安局);同时,公安机关依法行使侦查权,就又有了司法机关属性(侦查权是依刑事诉讼法而据有)。当然,这也是中国的国情,在外国,警察机构是独立于行政机关之外的,只是司法机关。 司法机关,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只是指国家的检察机关(检察院)与审判机关(法院),广义的,则包括公(公安机关)、检运世(检察院)、法(法院)、司(司法行政机关中的监狱)以及国家安全机关。 这里特别要说一个司法行政机关,这也是中国的特色。也就是中央的司法部,地方的各级司法厅、局。(下面引号内的内容,可看可不看) “新中国成立后,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于1949年10月30日设立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后,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同时在各大行政区成立了行政区司法部,大行政区撤消后,又陆续建立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地区、市一级设有专管司法行政工作的机构。建国初期的一年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改革旧的司法制度,建立健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建立律师公证制度,创办政法院校,培养法律专门人才,培训司法干部,开展法制宣传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巩固人民民主政权,促进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1959年,全国司法行政机关被撤消,直至“文化大革命”结束,这种状况整整延续了20年。1979年9月召开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决定,加强司法行政工作,重建司法部。” “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和任嫌悄耐务主要有12项:监督和指导全国监狱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工作,监督和指导全国劳动教养工作;制定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检查各地区、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指导对外法制宣传工作,管理法制报刊;监督和指导全国的律师工作和法律顾问工作,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和在华设立的外国(境外)律师机构;监督和指导全国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活动,负责委托港澳地区律师办芹春理在内地使用的公证事务;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和司法助理员工作;管理部直属的高等政法院校,指导全国的中等、高等法学教育工作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组织参加联合国有关预防犯罪领域的会议和活动,承办联合国有关对口部门的往来业务,组织参加国际有关人权问题的法律研讨和交流活动、开展政府间的法律交流与合作;参加与外国签订司法协助协定的谈判,负责国际司法协助协定执行的有关事宜;参与国家立法工作,组织司法领域人权问题研究;监督大型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管理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指导全国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司法厅(局)领导干部。” 实质上,国家最初设立司法部,是有些与国外的司法部相类似(比如,美国的司法部就是相当于中国的检察院与警察系统的合二为一)的想法,但,国情使得办不到,最后,59年,全国所有的律师全成了右派,司法部也就没戏了。79年重建,则有与公安系统分权的意思,公安系统的权力过大,则从公安系统分出国安、司法(司法行政机关),其中,司法分管劳改(监狱)、劳教,后来又把律师业务(实际,律师刚恢复时,是在法院内设置的)、公证业务增加进来,再加上与法制宣传有关的工作。 所以说,我国的司法行政机关,除监狱是司法机关外,其他的,都不能说是司法机关。是最与司法二字名不副其实的。(我国外的司法部,是不可同日而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