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如何确定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7条的规定,所谓行政诉讼第三人,就是指因渗谨尘与被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法院通知形式,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种类
行政诉讼第三人从总体上可以分为原告型第三人、被告型第三人和证人型第三人。
1、原告型第三人,是指享有诉权的公民晌高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而是参加他人提起的行政诉讼的第三人。
2、被告型第三人,是指应当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但因原告不指控,而被法院作为第三人通知参加诉讼的行政机关。
3、证人型第三人,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要作用是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第三人。
扩展资料:
行政诉讼第三人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是与本诉所争议的诉讼标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行政诉讼第三人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具体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l、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以两个以上当事人为对象所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中,原告以外的当事人与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形成的丛禅权利义务关系;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影响到原告与他人之间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原告与其他行政机关之间的特定行政法律关系。
(二)行政诉讼第三人须是参加到他人诉讼中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行政诉讼第三人在法律上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参考资料来源:
中国法院网--界定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