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百科问答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

为了保障养殖生产者合法权益,规范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水域、滩涂,是指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规划或者以其他形式确定可以用于水产养殖业的水域、滩涂。本办法所称水域衫手滩涂养殖权,是指依法取得的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权利。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确认水域滩涂养殖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具体工作,并建立登记簿,记载养殖证载明的事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将申请在水域、滩涂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不符合或判嫌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以家庭承包方式用于养殖生产的,依照下列程序办理发证登记水冲袭域、滩涂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水域、滩涂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水域、滩涂的详细情况、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等材料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法律依据: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用于养殖生产,承包方申请取得养殖证的,依照下列程序办理发证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