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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是哪些

不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是哪些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不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是哪些

不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是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隐乎盯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灶和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的任意条款。试用期、服务期、竞业限制、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顷敬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